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816號
- 原告
- 曾建發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阮文智」之年籍、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為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被告欄固列「阮文智」,地址為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然該地址為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難認係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阮文智」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及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依上揭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