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
- 原告
-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登春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駿
- 訴訟代理人
- 許懷仁
- 被告
- 林韋澤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給付修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蘇淑琴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