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21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213號
- 原告
-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駿殿
- 訴訟代理人
- 曾莉芸
- 被告
- 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213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