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王鍾湄
- 原告施富升
- 被告王柏元即老王部品店(DoubleApex騎士部品裝備專、賣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226號 原 告 施富升 被 告 王柏元即老王部品店(DoubleApex騎士部品裝備專賣店) 訴訟代理人 謝翊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安全帽費用 新臺幣(下同)15,000元,被告同意退款,卻辯稱應扣除民國113年12月23日調解期日、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交通及人 事成本費用各4,400元。經查,被告為解決本件糾紛,於調解及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係為維護自身權益所為選擇,況被告並未提出任何單據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抗辯,自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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