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王鍾湄

  • 原告
    施富升
  • 被告
    王柏元即老王部品店(DoubleApex騎士部品裝備專賣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226號 原 告 施富升 被 告 王柏元即老王部品店(DoubleApex騎士部品裝備專賣店) 訴訟代理人 謝翊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安全帽費用 新臺幣(下同)15,000元,被告同意退款,卻辯稱應扣除民國113年12月23日調解期日、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交通及人 事成本費用各4,400元。經查,被告為解決本件糾紛,於調解及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係為維護自身權益所為選擇,況被告並未提出任何單據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抗辯,自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黃怡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