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346號
- 宣示判決筆錄
- 原 告
-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設彰化縣○○鎮○○○○路0號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利 送達處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張少威 送達處所同上
- 被 告
-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 法定代理人
- 許晉壽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34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