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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50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薇

上訴人
鄭琨耀
被上訴人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5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114年度南小字第504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14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1頁),上訴人遲至114年11月7日始提起上訴,亦有其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在卷可佐。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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