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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5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柯雅惠

原告
徐雅芬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
被告
宇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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