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619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訴訟代理人
- 車佩樺
- 被告
- 林文川即林士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4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購買附表所示商品,並辦理分期付款,而附表所示之特約商業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嗣被告未依約付款,積欠如附表所示金額,原告爰依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3頁)。
二、被告則以:伊有申辦這些分期付款,惟目前健康、經濟能力均不佳,無法償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48頁)。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8頁),本件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訴外人即特約商 標的物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期間 約定利率(年息) 1 鑫辰互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自媒體課程 11,732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飛騰伊果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海外小黃車帶貨課程 13,566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鼎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陽總經銷專案-鼎盛36期FX12T5 49,170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