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764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余秉鈞
被告
吳翌嵩
訴訟代理人
吳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之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並於民國113年4月間簽立「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原告並交付押金1萬8,000元予被告。嗣系爭租約租期屆滿,原告依約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返還原告,並交還鑰匙,被告卻拒不返還1萬8,000元押金予原告。為此,爰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押金1萬8,000元及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在系爭房屋飼養多隻寵物,致該屋牆面磨損且有污痕,屋內床墊、沙發等家具設備均有寵物毛髮沾黏,請人清理成效有限,只好購置新床墊,屋內浴室窗戶、抽風機、冷氣甚至全屋空間內皆有寵物毛髮沾黏及濃厚寵物氣味殘留,需請專人打掃去除,故被告為使系爭房屋回復通常使用,支出除去室內寵物氣味費用2萬8,000元、冷氣清洗及味道去除費用3,500元、牆面重新油漆費用8,000元、購買新床墊費用2,680元、浴室窗戶及抽風機清潔費用2,100元、沙發清潔費用2,600元,共計4萬6,880元【計算式:2萬8,000元+3,500元+8,000元+2,680元+2,100元+2,600元=4萬6,880元】,此均係因原告未回復原狀返還系爭房屋所生之費用,依系爭租約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被告並得自原告繳交之押金中抵充。另原告尚積欠租賃期間內自114年1月16日起至同年3月17日止之電費551元未繳納,此費用依系爭租約第5條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被告代原告墊付繳納後,自亦得於押金中抵充。是被告上開代原告支出及墊付之金額,共計達4萬7,431元【計算式:4萬6,880元+551元=4萬7,431元】,原告給付之押金1萬8,000元,全部抵充後仍不足支付上開應由原告負擔之費用,依系爭租約第4條約定,被告即無須返還押金予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前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兩造並簽立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每月租金9,000元,原告並交付押金1萬8,000元予被告,嗣租約屆期終止,原告將系爭房屋返還被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租約(見11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916號卷,下稱調字卷,第15至22頁)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查系爭租約第18條第1、2項約定:租賃關係消滅,依第14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出租人處理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4條第1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此有系爭租約在卷可佐(見調字卷第19頁)。系爭租約第4條並約定:押金除有第18條第2項等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此有系爭租約在卷可佐(見調字卷第16頁)。本件被告既對於收受原告給付之1萬8,000元押金及原告已於系爭租約屆期終止後返還系爭房屋等情,並不爭執,僅以原告之押金於抵充其依系爭租約所應給付被告之費用後,已無剩餘為由,抗辯毋庸返還押金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即應由被告就其所主張之原告依系爭租約所生債務存在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㈢被告抗辯於系爭租約租期屆滿、原告返還系爭房屋時,發現因原告在系爭房屋飼養多隻寵物,致該屋牆面磨損且有污痕,屋內床墊、沙發等家具設備均有寵物毛髮沾黏,需購置新床墊,屋內浴室窗戶、抽風機、冷氣、全屋空間內皆有寵物毛髮沾黏及濃厚寵物氣味留存,需請專人打掃去除,其為使系爭房屋回復通常使用,支出室內除去味道費用2萬8,000元及油漆等其他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得第一有限公司寵物異味特殊處理收據單及施作照片、檢驗報告及其他相關估價單、對話紀錄、系爭房屋浴室、牆面及床墊照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45至65頁)。查原告於承租系爭房屋之期間內,在系爭房屋中飼養3隻狗、2隻貓,此據原告於審理中自陳甚詳(見本院卷第35頁);又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亦可見被告向原告稱:「還請務必先行安排屋內的清潔,並去除寵物氣味,麻煩了」,原告回覆「(OK字樣貼圖)」(見本院卷第79頁),原告稱:「牆面油漆,冷氣,清洗窗戶,味道的部分,麻煩請房東幫我找專業人去估價我的部分,謝謝」,被告稱「已經過了好幾天,進入屋內仍會有很重的動物氣味甚至尿騷味,我有請高媽媽評估看看她有沒有辦法處理,如果沒辦法,就只能找專業除臭的公司,目前問到的價格都不太便宜」(見本院卷第85頁),兩造討論估價及費用等事宜後,被告嗣向原告稱:「我所有報價都有理有據,也有提前提醒你要處理,回歸原狀,尤其要去除氣味,什麼都沒做的是你...」(見本院卷第91頁)等語。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前已通知原告於返還系爭房屋時需清潔及去除寵物氣味,若非原告返還之系爭房屋,有屋內寵物氣味仍重且難以去除之情,原告當無向被告表示請其委由專業人士估價去除氣味費用等語之必要,被告亦應無可能再次向原告稱系爭房屋內動物氣味仍重,可能須找專業除臭公司處理等語,堪認被告抗辯原告於租期屆滿後返還之系爭房屋,屋內仍遺留有難以去除之寵物氣味之情,確屬可信。又氣味雖屬無形,然仍會對於房屋使用者之居住、房屋利用情形產生重大影響,若房屋內有持續存在之臭味或異味,可能致使居住其內之人無法忍受,而使該房屋於異味去除前喪失供人居住之利用價值,是原告返還系爭房屋時,未去除屋內殘留之寵物氣味,自應依系爭租約第18條第2項約定,給付被告處理及去除該氣味之費用。而被告因系爭房屋內留存之寵物氣味甚重,須委請專業公司清理去除氣味,所需費用2萬8,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前開收據單及施作照片、檢驗報告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5、57頁、第61至65頁);原告雖主張施作費用過高等語,惟本院審酌原告飼養之寵物種類、數量、飼養期間長度,及系爭租約所載系爭房屋大小約29.6平方公尺、施作除去氣味所需之設備、人力、時間等情綜合以觀,認被告抗辯之上開除去氣味所需費用數額,堪認合理,是被告抗辯原告依系爭租約第18條第2項負有給付除去氣味所需費用2萬8,000元之義務,並自押金中扣抵,自屬有據。原告給付之押金1萬8,000元,抵充上開除去氣味費用後,已無剩餘,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交付被告之系爭租約押金,經抵充被告依系爭租約第18條第2項約定得請求原告給付並逕行自押金扣抵之室內除去氣味費用2萬8,000元後,已無剩餘。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押金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