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8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被告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8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2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承保訴外人張耀丰所有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之車體損失險。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5日21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於臺南市東區林森路2段與衛國街13巷口,因未保持安全車距,碰撞系爭汽車,致系爭汽車受損,經張耀丰辦理出險,伊依保險契約賠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0,615元(工資23,384元、零件17,231元),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6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汽車行車執照、張耀丰駕駛執照、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修理費用評估單、系爭汽車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為證,並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相關卷宗資料查閱屬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被告因行車不慎,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承保之系爭汽車損壞,原告已賠付系爭汽車之上開修復費用,則原告自得於其給付之賠償金額範圍內,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被告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㈢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系爭汽車未逾耐用年限,是上開零件費用17,231元,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經計算後為9,2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系爭汽車修復之必要費用於扣除零件折舊後加計工資23,384元後為32,585元(計算式:9,201+23,384=32,585)。

㈣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2,5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依此請求,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並無不同,對原告而言,並未更為有利,本院自不用再就原告併為主張之本於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所為之請求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應由被告負擔1,2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年數     折舊額  折舊後餘額     計算方式   金額 (新臺幣)   計算方式   金額 (新臺幣) 1 年 17,231×0.369 6,358元 17,231-6,358 10,873元 5 月 10,873×0.369×5/12 1,672元 10,873-1,672 9,20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