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紀睿明
- 原告滙豐
- 被告戴鋕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6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戴鋕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8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6,990元,自民國10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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