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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70號

給付水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柯雅惠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吳昭義
訴訟代理人
謝冠群
被告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92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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