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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 原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葉特琾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基興、齊泰交通實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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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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