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陳萬祥
-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勝凱、翔遠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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