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60號
- 原 告
-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利
- 訴訟代理人
- 張少威
- 被 告
-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晉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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