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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施介元

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訴訟代理人
張少威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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