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建簡字第12號
- 原告
- 張皓傑
- 被告
- 吳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父親為教會兄弟,經引薦協助被告進行臺南市○區○○路000○0號4樓舊屋翻修改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收到訂金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於113年3月1日收到1期款490,000元,於113年4月12日提出實際工資與材料因現場狀況而有增加費用,於113年4月18日收到匯款200,000元,於113年4月22日收到匯款300,000元,於113年4月30日進行結算,於113年5月9日收到348,500元,餘200,000元約定完工後驗收支付,原告自113年5月開始就驗收方面諸多刁難;被告已開始使用改建後新屋,卻不願支付尾款,原告忍辱負重,苦等至今,無奈只能求助司法;被告故意約教會聚會的時間,才無法進行驗收,故被告阻止給付條件成就即完成驗收程序,爰依承攬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大致完成,但有非常多瑕疵,所以被告才會約原告進行驗收,也有提幾個可以配合的驗收時間,但原告都已讀不回或直接拒絕;系爭工程尚未進行驗收,被告也沒有阻止完成驗收程序,故尾款200,000元尚未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間爭執事項
㈠給付條件是否已經成就?亦即,系爭工程是否已經完成驗收?若未成就,是否係因被告阻卻而不成就?
㈡原告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200,000元,有無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定有明文。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民法第315條及第316條復有明定。兩造既約定被告於系爭工程完成驗收後給付工程尾款,原告自應於系爭工程完成驗收後,始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尾款,若系爭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程序,除被告故意阻止完成驗收程序,依民法第101條規定,視為已完成驗收程序外,被告得拒絕給付。
㈡原告雖稱:「我有跟被告約幾次時間,但被告故意約教會聚會的時間,所以才無法進行驗收。約幾次不成之後,被告說他是業主,要我配合他……(原告就此是否有主張被告阻卻給付條件成就之行為的意思?)是」(見本院卷第33頁)等語,然從原告所提如附表所載對話紀錄來看,可知被告從未拒絕約定時間驗收,當原告傳訊「主日下午是成全訓練……要來的三週我沒空也不在,就6月底再約了」,被告旋即回覆「可」而與原告合意6月底以後另約驗收時間,可知被告未堅持於特定時間驗收,展現協商彈性,沒有故意挑選原告參與教會活動時間以阻止進行驗收程序的情形。其次,被告傳訊「到底你是業主還是我是業主」顯是抱怨「驗收還要配合你(即原告)時間」這件事,而非單方面要求原告必須配合被告的時間進行驗收,此觀被告後來傳訊表示有空出時間配合驗收,當原告傳訊告知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4點後,被告亦回覆「星期五 1530」足明;兩造間溝通事實上是在被告表示「在商言商」後,因原告表示「那就不用這麼麻煩,也沒那麼多時間浪費在這些小事上,我會讓律師出面處理了,準備資料去法院說就好了」而終止,並非被告故意不配合進行驗收程序。是以,本院尚難率信原告主張為真。
㈢綜上,兩造約定被告於系爭工程完成驗收程序後給付工程尾款,故原告應於系爭工程完成驗收後,始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但依兩造所述可知系爭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縱使假設被告已經開始使用改建後房屋,也沒有默示已經完成驗收程序的意思。原告復未能證明被告故意阻止完成驗收,被告自得拒絕給付。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Jacob …… 2024.05.22 星期三 …… 好的,好了跟我說,約時間去驗收。 明天完成,週六早上可以去驗收 週六有活動,週日下午如何 2024.05.30 星期四 什麼時間可以去現場 2024.05.31 星期五 6/0 0000-0000 主日下午是成全訓練 這週我只有那時有空 要來的三週我沒空也不在,就6月底再約了 可 …… ……原本預計……做到4月初……最後延到5月底完成 ……有些部分跟當初說的為什麼有很大的落差……你 都是做了後才跟我報價,我這些款項都是我辛苦工作 存了三四年攢下來的……一次加價就是原來工程款的 一半……地板你說磁磚跟塑膠地板差不多,一坪8000 跟2000差了四倍你跟我說差不多?熱水器熱泵15萬多 跟儲熱式4萬也差不多差四倍,油漆也差不多是3倍的 價格……你做下去了才跟我報價,難道我要跟你說拆 掉我不要了嗎?冷氣預留部分也是這樣……更別說其 他零零碎碎的問題了……這幾天去看到門關不緊(還 有一個鎖了後完全沒作用的),油漆剝落,外牆跟開 關沒有密合,工程廢棄物未清理,到處有檳榔汁殘留 ,你跟我說這樣叫工程完工,我驗收還要配合你時間 ,到底你是業主還是我是業主啊……我之前太好說話 當我沒脾氣是吧……驗收完工後才給尾款,驗收配合 我有空時間。 ……那就列一列現有的問題,在沒有使用的情況 下,再約時間檢討。 可,再約合適時間討論。 …… 2024.10.15 星期二 案子要有個結束,現場會勘要調整修復的項目或是要怎麼處理。 工作時間: 週一~週五09:00~16:00 星期五 1530 ……既然你不把我當弟兄……那就在商言商,好聚好散。 那就不用這麼麻煩,也沒那麼多時間浪費在這些小事 上,我會讓律師出面處理了,準備資料去法院說就好了。 備註: ⒈靠左為被告發言,靠右為原告發言。 ⒉詳細對話內容見司促卷第31頁至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