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何明珠
- 原告張宏益
- 被告金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宏益 代 理 人 林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金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本院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4號)審核無訛,堪認聲請人確為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4號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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