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消小字第9號
- 原告
- 李亞珊
- 被告
- 阿蜜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小額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