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消小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黃世惠
- 原告田偉廷
- 被告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消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田偉廷 被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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