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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消小補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羅蕙玲

原告
林幼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西門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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