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107號
- 原告
- 狐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51元【計算式:154,035元+114年1月31日至114年5月15日之利息2,216元=156,25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