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張玉萱
- 原告曾金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曾金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陳富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562元(本金20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35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5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廖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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