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紀睿明
- 原告滙豐
- 被告沈沭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沈沭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沈沭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1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莊文茹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本金 19萬9,121元 2 利息 19萬3,641元 114年8月4日 114年8月28日 15% 1,989元 合計:20萬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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