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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告
沈沭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經本院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5124號支付命令後,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本院即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以114年度南簡字第14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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