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王獻楠
- 當事人林菊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 原 告 林菊梅 兼特別代理 人 林品翰 原 告 林進發 追加原告 林家筠 林素英 林婉蓁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舒涵 前原告與被告劉富平、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975元,並已繳納裁判費30,75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具狀追加原告林家筠、林 素英、林婉蓁,並追加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6,340,074元(見本 院卷第25頁),超過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841,099元【計算 式:6,340,074元(追加後之金額)-2,498,975元(原起訴之金額)=3,841,099元】,就超過部分應補徵裁判費46,54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46,5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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