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
- 原告
- 林菊梅
- 原告
- 兼特別代理
- 原告
- 人 林品翰
- 原告
- 林進發
- 原告
- 追加原告 林家筠
- 原告
- 林素英
- 原告
- 林婉蓁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舒涵
前原告與被告劉富平、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98,975元,並已繳納裁判費30,75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
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具狀追加原告林家筠、林
素英、林婉蓁,並追加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6,340,074元(見本
院卷第25頁),超過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841,099元【計算
式:6,340,074元(追加後之金額)-2,498,975元(原起訴之金
額)=3,841,099元】,就超過部分應補徵裁判費46,54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裁判費46,5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
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