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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林菊梅
原告
兼特別代理
原告
人 林品翰
原告
林進發
原告
追加原告 林家筠
原告
林素英
原告
林婉蓁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舒涵

前原告與被告劉富平、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98,975元,並已繳納裁判費30,75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

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具狀追加原告林家筠、林

素英、林婉蓁,並追加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6,340,074元(見本

院卷第25頁),超過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841,099元【計算

式:6,340,074元(追加後之金額)-2,498,975元(原起訴之金

額)=3,841,099元】,就超過部分應補徵裁判費46,54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裁判費46,5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

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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