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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蔡岳洲
  •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當事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方建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方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訴外人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丁財及被告方建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建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6,500元,應繳裁判費235,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0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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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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