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93號

給付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訴訟代理人
蘇冠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ANDALAJAO NOLIE BUESAN(諾里)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又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是依上開法律規定,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被告所屬國家文字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是被告若非中華民國籍,原告應陳報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之起訴狀譯本,供本院送達被告。查:本件被告為菲律賓籍人士,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菲律賓文記載,故原告應補正蓋有翻譯社大印之㈠民事起訴狀、㈡言詞辯論通知書(如附件,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一式兩份。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63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