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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6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黃勝興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 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1,82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0萬1,781元+起訴前即民國114年10月14日之利息4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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