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700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被告
- 林孟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本金 177,781元 2 利息 177,781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10月13日 14.97% 12,177元 3 違約金 1,200元 合計:191,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