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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91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鍾湄

上訴人
陳紹忠
被上訴人
盧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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