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912號
- 上訴人
- 陳紹忠
- 被上訴人
- 盧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南簡字第19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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