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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945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吉丞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80元(計算式:本金110,790元+起訴前利息89.87元=110,879.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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