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98號
- 原告
- 黃慧心
- 被告
- 鄭閔方
- 訴訟代理人
- 謝春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主張有誤並有須補正之情形,且其他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40分(五)於本院第26法庭行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檢附繕本1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起訴及嗣後追加項目,均應合併於同項目內計算)】1.醫療費用請求金額。
2.看護費用請求金額。
3.工作能力減損請求金額(被告抗辯應依霍夫曼指數計算,如原告同意加計霍夫曼指數,請自行計算金額後更正金額)。
4.機車修理費用請求金額,並應提出機車修理費用估價單[之前提供的資料模糊不清,無法閱讀,且估價單之出具機關不明,若為保險公司,則該單據無從作為證據之用(保險公司所認定金額並不一定是正確的修車費用金額)]。
5.薪資損失請求金額。
6.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
7.已經受領的保險金金額(請區分是自己投保的,還是對方保險公司給付的,並區分給付項目,及註明是否於本案中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