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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59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宏宗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預留左右側裝訂寬度、字體尺寸至少12以上之民事起訴狀。

二、主張被告洪宏宗已陷於無資力之依據為何(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不當然等同無資力)?

三、原告本件請求為「分割遺產」或「共有土地分割」?(如為分割遺產,應就被繼承人「全體遺產」分割,分割對象為「遺產」,而非共有土地;若為「共有土地分割」,則在被代位人所繼承之遺產尚未分割之狀態下,分割共有土地後仍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

四、本件主張的分割方法為何?(需詳述)

五、如主張分割遺產,應陳報「洪天從」(洪榮霖、洪宏宗之父,洪蕭森、林淑貞之夫)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需載明各人之出生日、死亡日、出生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明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如需變更、追加當事人或變更訴之聲明,應一併陳報。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並追加為被告,如尚無遺產管理人,應由原告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向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最後住所地法院聲請),並將聲請文件影本檢送本院,以暫為補正,嗣於選任後,應追加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以及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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