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45號
- 原 告
- 文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文
- 被 告
- 王靖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8日前之利息為2,416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352,41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416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迄日 利率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350,000元 113年10月8日起 至113年11月18日 6% 2,4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