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4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䊹伊陳䊹伊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簡字第445號

原告
顏澤欣
被告
陳秋月即恆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44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伊美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是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