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1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5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偉為

原告
許桂華
訴訟代理人
許世忠
被告
劉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0360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不得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4年度上字第366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地上物拆除之執行程序,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0360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659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655地號土地(下稱655土地)之經界如附塗所示編號A-B連線(見本院卷第13頁)。嗣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具狀將前開聲明列為先位聲明,並追加備位聲明請求:㈠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拆除原告所有坐落659土地上之三層樓房屋本體部分,而由原告就越界部分支付相當之償金予被告(見本院卷第145頁)。復於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其日撤回先位聲明,並變更聲明為:㈠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4年度上字第366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地上物拆除之執行程序,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見本院卷第228、283頁)。核其變更前後均係本於659土地之所有權人地位,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使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地上物免於拆除,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將原告所有坐落659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南市○○路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占用被告所有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拆除,業經系爭執行事件繫屬在案。然659土地(重測前為臺南縣○○鄉○○段000000地號)及655土地(重測前為臺南縣○○鄉○○段000000地號)原分別為訴外人劉忠泰(歿)及被告所有,皆係依系爭確定判決分割自重測前坐落臺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而系爭確定判決係以土地使用情形為分割方案,劉忠泰於土地分割後並無占用659土地之情事發生。而659、655土地於92年間重測後,659土地面積增加為89.91平方公尺,655土地面積增加為66.62平方公尺,兩筆土地未皆依南北向比例增加面積,導致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嗣被告於98年間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部分,對劉忠泰之繼承人即訴外人劉溫偉、劉哲良、劉協昌聲請強制執行,惟被告於99年間表示僅就屋前鐵骨遮雨棚部分執行拆除,其餘部分先行撤回。後續原告於113年5月3日以拍賣為原因取得659土地及系爭房屋,已因被告長期容忍及撤回執行之事實,對系爭房屋產生具有完整使用權之正當信賴,被告再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將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拆除,顯屬權利濫用。又依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115年3月18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所示鑑定結果,原告拆除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將嚴重影響房屋之結構安全,且補強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47,121元,與該部分土地約302,600元之價值並不相當,被告縱使取回該部分土地,亦不足以停放車輛使用。為此,爰依民法第796條、第796條之1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地上物拆除之執行程序,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有659土地於85年間經判決分割時為80平方公尺,惟系爭房屋第一層之建築面積為92.61平方公尺,原告復自陳系爭房屋自83年8月起迄今均未增建,則系爭房屋於分割後即已占用被告所有655土地。縱經92年土地重測,兩筆土地面積均有增加,仍無礙於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之事實。又被告於98年間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部分,對劉溫偉、劉哲良、劉協昌聲請強制執行,被告聲請執行之標的本為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之全部建築範圍,包含鐵皮建物及房屋騎樓,嗣因考量對方為宗族親戚,為免因強制拆屋傷和氣,方撤回部分執行,僅先執行拆除屋前鐵骨遮雨棚部分,此為「善意之容忍」,絕非「明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或同意占用,原告主張被告長期容忍或違反誠信原則,完全與事實不符。再者,原告於土地重測後,經由法院拍賣程序取得659土地及系爭房屋,本即負有查明系爭房屋現狀與產權狀態之義務,自應承受前手既有之權利義務與拆除責任。655土地及其上房屋為被告所有,被告取回原告占用部分土地可作為車庫使用,以增加655土地上房屋之價值,原告雖以系爭房屋結構安全為由,企圖規避拆除義務,然系爭鑑定報告亦明確指出可經由適當之結構補強設計與施工,維持系爭房屋之結構安全與穩定性,原告既有資力購買系爭房屋,應可負擔工程所需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重測前坐落臺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經系爭確定判決分割確定後,劉忠泰及被告分別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原因,取得坐落重測前臺南縣○○鄉○○段000000地號(面積80平方公尺)、129-13地號(面積53平方公尺)土地(重測後分別為659、655土地)。

㈡659、655土地於92年間重測後,659土地面積增加為89.91平方公尺,655土地面積增加為66.62平方公尺。

㈢被告於98年間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部分,對劉忠泰之繼承人即劉溫偉、劉哲良、劉協昌聲請強制執行,嗣被告於99年間表示僅就屋前鐵骨遮雨棚部分執行拆除,其餘部分先行撤回。

㈣原告於113年5月3日以拍賣為原因取得659土地及系爭房屋。

㈤原告所有系爭房屋,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重測後之界址測量後,測量結果為占用被告所有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面積8.90平方公尺)。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裁判,執行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之規定,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惟此乃強制執行法為配合民法第8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以減輕訟累所為之規定。關於交付土地部分,因非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標的,且未經裁判,自無既判力可言。倘依法應點交之共有人對於得依法請求點交之共有人有妨礙點交之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在,而該法律關係又未經法院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為實體權利存否之判斷者,揆諸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立法旨趣,應認債務人得就實體上權利存否之爭執,提起異議之訴,以維護其權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拆除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所造成原告之損害大於被告收回該部分土地之價值及利益等節,既未經法院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為判斷,依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排除被告請求點交,在程序上應無不合。

㈡次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民法第79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民法第796條規定,所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係指鄰地所有人於土地被越界建築當時明知而不即時反對,不得於事後請求拆除建築物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9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796條所明定。惟主張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9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悉越界情事,非依客觀情事,而係以該鄰地所有人個人之情事定之,亦即須鄰地所有人事實上知悉越界建築,方足當之。查系爭房屋於83年間即已存在,係於重測前坐落臺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前所建造完成,嗣系爭房屋因659地號土地分割而消滅共有關係後,始占有655土地,有系爭確定判決、空照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7、41至43頁)。申言之,系爭房屋起造時,655、659土地間之現有地界並不存在,系爭房屋非因相鄰關係越界建築而占用655地號土地,自與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不符,不生逾越相鄰土地地界之問題,尚無該規定之適用。

㈢又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屋於重測前坐落臺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前即已存在,該筆土地尚未經分割為數筆土地,是系爭房屋於建築時並無越界建築之情,業如前述,本無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之適用。惟依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之立法理由:「對於不符合第796條規定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然有時難免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示平允,宜賦予法院裁量權,爰參酌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800號判例,由法院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之利益,例如參酌都市計畫法第39條規定,考慮逾越地界與鄰地法定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等情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以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兼顧雙方當事人之權益。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上開規定,始為公平」,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之法律衡平關鍵及核心價值,在於若令土地所有權人拆除,是否嚴重影響社會經濟價值判斷及造成權益之重大損害,始得衡平考量無權占用者及鄰地所有權人正當權利行使之利害輕重,併兼顧整體社會經濟之發展,而免予拆除,惟若無權占用者之侵害可歸責性高,則仍應保障鄰地所有權人正當權益之行使,以免造成過度保障無權占有者權益之失衡現象。從而,縱使超過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文義解釋範圍外,如符合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前述規範目的及要件之相類似案例情形(亦即相同之事務應為相同之處理),亦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之規定,始符公平原則。

㈣經查,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占用被告所有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經本院會同兩造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人員前往現場履勘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4年10月8日測籍字第1141555788號函暨鑑定圖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5、181至189頁),堪以認定。而依現場照片及附圖所示,原告占用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係系爭房屋門口處之梁柱,其設置目的係為支撐建物、遮蔽風雨等目的,對於系爭房屋使用完整性、存在功能性及結構必要性,均有其重要因素。經本院囑託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⒈原告如拆除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是否影響系爭房屋之結構安全?⒉如是,可否經適當設計補強,維持系爭房屋之結構安全穩定性?⒊其補強所需方法及費用若干?」等情予以鑑定,其鑑定結果略以:「是,有顯著且嚴重之影響。拆除部分包含承重柱、梁及樓版等主要結構元件,將破壞建物原有之載重傳遞系統,導致剩餘結構因載重增加造成承載力不足而產生破壞或坍塌之高度風險,嚴重影響系爭房屋之結構安全」、「是,可經由適當之結構補強設計與施工,維持系爭房屋之結構安全與穩定性。透過增設新柱、新梁及新基礎,以建立一套新的結構系統來承接原拆除部分所承擔之荷重,可確保建物在拆除後依然穩固安全」、「為維持建築物於拆除及修復施工過程中之整體穩定與結構安全,本案採用『切割拆除暨增設RC結構系統補強工法』辦理。以下係配合各層樓增設3支60×30公分新柱及2支30×55公分新梁所需搭配之補強措施及費用說明;其中梁柱斷面尺寸為初步預估值,實際尺寸、施工工法及材料內容,仍應以後續修復設計成果為準。經本鑑定單位初步估算,本案所需費用包含切割與拆除工程、新設基礎工程、結構補強工程、新舊混凝土界面銜接工程,以及建築裝修與復原工程等,直接工程費約計1,250,181元;另加計勞工安全衛生、品質管理、管理利潤、設計監造、保險及稅捐等間接費用約496,940元,合計所需總經費約為1,747,121元」等語,有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外放卷)。而原告占用面積為8.9平方公尺,係位於655土地邊緣,並非中心地帶,被告雖欲作為停車空間使用,然該空間緊鄰系爭房屋門口,爾後恐衍生通行糾紛,且以655土地114年間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0元計算(見本院卷第121頁),該部分土地之公告現值僅為302,600元(即34,000元×8.9平方公尺=302,600元),堪認拆除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所造成原告之損害,已遠大於被告收回該部分土地之價值及利益,對社會經濟利益有所不利。從而,本院審酌兩造當事人利益及整體社會經濟利益,認為系爭房屋占用655土地如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規定之衡平法理免予拆除,較為妥適。

六、綜上所述,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請求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並不得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附圖所示綠色圖塊部分地上物拆除之執行程序,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