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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95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世旻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尤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14 年度南簡字第695 號因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962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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