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尤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14 年度南簡字第695 號因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962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