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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石樂山

  • 當事人
    台灣料件供應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料件供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樂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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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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