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羅蕙玲
- 當事人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原 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小孩們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新美店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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