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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2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柯雅惠

原告
內行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美雲
被告
林妤蓁
兼訴訟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同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判費新臺幣644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補字卷第15至21頁、本院卷第13至15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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