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劉懿儀
- 訴訟代理人
-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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