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 原告
- 林永銘
- 被告
- 蘇靜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276元(訴之聲明第1項以房屋課稅現值539,700元計算、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欠繳租金部分,以84,576元計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