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李仕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十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應陳報本件車輛(如附
表所示)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車輛種類 車牌號碼 廠牌 顏色 型式 出廠日期 排氣量(立方公分) 營業用小客車 RCZ-7895 Mercedes-Benz 棕 Vito Tourer 201611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