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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69號

確認車輛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李仕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十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應陳報本件車輛(如附

表所示)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車輛種類 車牌號碼 廠牌 顏色 型式 出廠日期 排氣量(立方公分) 營業用小客車 RCZ-7895 Mercedes-Benz 棕 Vito Tourer 20161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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