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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温澤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順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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