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殷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温澤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順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