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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8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康緹樂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訴訟代理人
郭芸安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潘詠梅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詠梅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亦以原告即反訴被告康緹樂齡股份有限公司為對造,另具狀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預約金,惟原告及反訴原告二人均未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90元,應徵收裁判費3,060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3,320元。爰限原告及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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