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王偉為
-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泫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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