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61號
- 原告
-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淑燕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忠
- 被告
- 隆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瑤
- 被告
- 曾昭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