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蘇正賢
- 法定代理人蘇淑燕、張雅瑤
- 原告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隆瑒有限公司法人、曾昭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隆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 被 告 曾昭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容淑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