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
- 原告
- 王金民
- 被告
- 蘇立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6300元(訴 聲明第1項以房屋課稅現值14萬7300元,加上訴之聲明第2項以4萬9000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6300元(訴 聲明第1項以房屋課稅現值14萬7300元,加上訴之聲明第2項以4萬9000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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