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5號
- 原告
- 三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豪
- 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暐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湯巧綺律師
- 被告
- 璞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