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楊仁豪、吳育騰
- 原告三叁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璞樂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5號 原 告 三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豪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璞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廖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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