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劉秀君
- 當事人林菊梅、林品翰、林進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10號 原 告 林菊梅 兼 上一 人 特別代理人 林品翰 原 告 林進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富平、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8,9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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