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10號
- 原告
- 林菊梅
- 兼上一人
- 特別代理人 林品翰
- 原告
- 林進發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富平、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8,9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